亲子关系200(如何打造更亲密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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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200(如何打造更亲密的亲子关系)

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亲子关系证明怎么填写_亲子关系证明怎么填写范文,其实非常简单,下面就是小编搜索到的亲子关系证明怎么填写_亲子关系证明怎么填写范文相关的一些知识,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1、亲子关系证明怎么填

3、填写需要出具证明的一方的“户籍信息”,然后填写与“XXX”的亲子关系;

4、按实际亲子关系填表。如果没有兄弟姐妹,就把多余的表格信息删掉,填完再打印。

2、家庭成员特征:

家庭成员是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家庭成员,还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近亲属范围,主要包括血亲,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包括姻亲(配偶)。

共同生活近亲属,是指一定的时间共同居住,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的近亲属。一定时间性、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性,是共同生活近亲属的关键词(特征),偶尔共同居住或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的近亲属,不属于家庭成员。

1、亲子关系通常填为父子、父女、母子、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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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200(如何打造更亲密的亲子关系)

亲属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公告是指公告机构根据公告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事实真实、合法的活动。

亲属关系公告是指公告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血缘、婚姻、收养和抚养而产生的彼此具有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前往海外留学,大多数学校都需要提供申请人和父母的亲属关系公告。亲属关系公告相比其它学历等文件公告要麻烦一点,需要提供的资料也比较多,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同。

那么亲属关系公告到底要提供哪些资料?如何办理公告?一起来看一看吧!

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与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2、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材料,可以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和父母在同一本户口本,且户主是申请人本人或者是父母其中一方的情况。这种需提供本人和父母的身份证;本人和父母的户口本;父母一方结婚证/离婚证。

(2)申请人和父母其中一方在一本户口本,父母另一方单独一本户口本的情况。这种情况需提供本人和父母的身份证;本人和父母的户口本;父母一方结婚证/离婚证;本人的医学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

(3)申请人单独一本户口本,父母双方在一本户口本,或者三者分别在三本户口本的情况。这种情况需提供本人和父母的身份证;本人和父母的户口本;父母一方结婚证/离婚证;本人的医学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其他佐证材料。

(4)申请人单独一本户口本,父母双方在一本户口本,父母户口本上有申请人之前的盖有迁出印章户口页的情况。这种情况需提供本人和父母的身份证;2、本人和父母的户口本;父母一方结婚证/离婚证;申请人户口迁出页。

公告如何办理

办理公告,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或者出生地的涉外公告机关申请办理公告。但大部分申请人可能都在异地,甚至有些是在国外,无法到其出生地公告处进行公告,而现居地公告处又比较严格,对申请人户籍有要求,需要提供当地居住证等;也有些申请人平时较忙,时间成本较高,根本没有时间处理这些公告业务,加上也不太了解。

注意事项

1、所有材料上的姓名等信息需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姓名不一致,但户口本上有相应的曾用名,也是可以的;

2、如父母有已故的情况,需要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死亡证明(需要到户籍地的户籍科开具);

3、拿到公告书之后可能还要做好领事双认证!公告书想要在国外使用,大部分都需要做好领事认证,只有少部分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则一般不需要做领事认证,做好涉外公告书之后就可以直接使用。领事认证就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告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告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关的更后一个签字(签章)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4、如该公告书是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告,也就是双公告书。

公告认证办理流程及时间

1、公告处公告。首先做好所需公告书(确认翻译语言),办理时间一般为3-5个工作日;

2、外交部认证。公告书做好之后再送往国内外交部认证,办理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3、文书使用国驻国内领事馆认证。外交部认证完成后直接送往目的国驻国内领事馆认证,不同的国家所需认证时间也不一致,要提前安排好。

依据

安康人民公告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告,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告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告,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告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赠与、遗嘱的公告,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告,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告的除外。

公告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告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告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告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亲属关系公告书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是什么?

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办理同父母亲属关系的申请人,与父母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信。由户籍地、档案存放单位出具,以证明申请人与亲属之间的关系。亲属关系范围仅限于证明和旁系三代以内血亲。须在证明信中说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例如表兄弟需说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还是其父姐妹的子女。如果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①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可以提供原书;②(如果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5、上述证明材料中均不能体现亲属时,还需亲属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无法提供的亲属中将无该亲属的身份码,可能会影响使用。

6、如果您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告事项时,请根据公告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未成年非本地户籍申请人提供中小学学生卡

一、

亲子关系证明怎么办理

亲子关系证明的办理:首先需要去户籍所在地的去开户籍证明。然后携带双方之间的父子关系证明文件,双方到公告处办理亲子关系的公告书。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

开具父子关系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3、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

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

申请开具父子关系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开具父子关系证明需要的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1、被投靠人。

2、体现亲子关系的户口簿。

3、公告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公告书。

4、申请人户籍地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老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的,应由各自户籍地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只有一方证明的,结婚证予以认可。

其他单位出具证明后加盖户口专用章或公章的,予以认可。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办或乡(镇)政策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列明所有关系人员姓名、身份证码)。

6、反映亲子关系的人事档案履历表。

7、本隐私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隐私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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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200(如何打造更亲密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证明范文第1篇

什么是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亲子鉴定在国内古代就已有之,如滴骨验亲,滴血验亲等。

亲子鉴定要注意什么在确认亲子关系协商或离婚协商中,有关亲子关系处理问题亲子关系协商是身份关系协商的一种,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即否认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协商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亲子鉴定成为关键性证据。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从技术手段方面来讲,目前被广泛采用的DNA鉴定技术,肯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在99。99%以上,否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则几乎达到100%,在协商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大,法院往往很难定夺。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协商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即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胎之可能的基本事实。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更佳利益构成必要性;所谓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证据,使进行亲子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也可以说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情况下,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由于亲子鉴定使用的是人体生物学样本,本人是否同意鉴定、同意采样,关系到人权问题,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但可以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隐私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作出处理。在有关亲子关系的纠纷中,一方面要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人格权利不受侵犯。面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我们应当将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置于隐私保护的首位。

(来源:文章屋网 )

亲子关系证明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亲子鉴定是解明亲子关系的利器。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属于公法性质的勘验协力义务,其义务范围和主体范围均较为广泛。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有协商经济、证明妨碍及事案解明义务三个。是否科处被检人协力义务,在实体上应当本着保护子女更佳利益的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在程序上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被检人在具备正当理由时得拒绝鉴定,但不当拒绝的,可对其进行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我国解释(三)第2条意义积极,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适用条件不明确、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缺失、拒绝鉴定所生效果较为模糊、适用的主体范围偏窄以及与实体法没有很好地对接等。

一、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涵义、性质、内容及范围

由于勘验与书证都属于物的证据方法,仅在具体调查方法上存有差异,故除特有规则之外,勘验多准用关于书证的规范,勘验协力义务自然也不例外。基于对文书持有人所有权及处分自由的尊重,旧时各国或地区的隐私协商立法均对当事人的文书提出义务予以限定,但这种以契约型纠纷为基础的规则难以适应以侵权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型纠纷。为了消除证据偏在给举证人带来的不利益,确保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协商武器的实质平等,自上世纪末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纷纷扩大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现多将其设定为一般性义务。而对于勘验来说,勘验物虽然也涉及所有权,但由于它仅以勘验标的物的性质、状态为内容而不关涉人的思想状态或精神生活,从而即使在文书提出义务仅为限定性义务的旧法时代,勘验协力义务的范围亦较文书提出义务更为广泛而属于公法上的一般性义务。[4]142就亲子关系协商而言,基于公益及保护子女的要求,被检人协力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应高于一般勘验协力义务。但由于亲子关系协商采行职权探知主义,法院应当尽力探知事实真相;并且在有些情形下,如本文部分所述,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不宜得到解明。从这个角度言之,被检人的协力义务又相对较轻。

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

(一)证明妨碍

(二)事案解明义务

当事人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后果并非单一,而是委诸法院自由裁量决定,具体可根据义务违反的程度及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为主张之真实性的盖然性高低而定。若存在重大义务违反,原则上可以考虑转换证明责任;若仅属于轻微义务违反,则可纳入证明评价范畴;至于其他情形,则应分别情形,或者以“可反驳的真实推定”作为重生之贼行天下处罚效果,或者在证明责任转换与证明评价之间进行评估和选择。[8]163-164

三、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科处

(一)实体面的利益衡量

在亲子关系协商中,亲子关系的解明受制于两大关键因素,一是生物学上的亲子血缘关系是否能够得到确定,二是真实发现以外的利益的保护。前者涉及的是,能否有效地利用科学鉴定技术证明生物学上的亲子武动乾坤血缘关系。由于现代dna技术的盖然性已几近百分之百,从而问题一可以得到有效地解决。从追求血统真实出发,若是鉴定与协商争点具有关联性、重要性及有效性时,法院就应当启动鉴定程序。但若是过分执着于血统真实主义,追求亲子关系与事实亲子关系的完全一致,则不仅有侵害当事人隐私权(dna检测揭示了受检人的诸多个体资讯)和子女利益之虞(注:比如,子已由上的父亲抚养多年,且二人已发展出良好的感情并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则即使子的生物学上的父亲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但这时进行亲子鉴定就很可能有害于子。在这方面,法国法运用“身份占用”和“时效”两项制度有效地调和了身份关系的真实性与安定性之间的矛盾。参见邓学仁:迈入新世纪之亲属法,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7月第62期,第78-80页。),也使国家负担过重。从而在尊重血统真实的前提下,亦应当考虑子女利益、被检人身体的完整性、个人资讯的保护以及身份关系安定性的维护。因此,在合目的性上,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应当本着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的原则,以必要性(必要且不可或缺)为限,如法官可以经由其他间接证据获得心证,就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在具体的手段上,应贯彻比例原则,要以达成解明亲子关系这一目的的“必要且更小”的限度为界限,也即对于被检人的侵害应当尽可能的小,比如以毛发作为检材足敷使用时就不应抽血进行鉴定。

(二)程序面的考量

此外,由其公益性所决定,亲子关系协商的证明标准应当较财产型隐私协商的更高,但过高的证明标准会限制其他证据方法的使用,导致协商过分倚赖亲子鉴定,使其沦为法定证据。因此,证明标准的合理设定,对于亲子鉴定证据功能的充分发挥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由于个案的千差万别,难以对亲子关系协商的证明标准作划一的规定,只能委诸法官综合比较衡量实体法和协商法上的各种因素而为个别的决定。

四、拒绝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正当事由及对不当拒绝的制裁

(一)拒绝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正当事由

(二)对不当拒绝亲子鉴定的制裁

若被检人拒不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就是否可以强制其履行以及其后果如何,理论和实务均存在一些争议,大体上可以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处理方式,前者是对被检人的身体直接施行强制以迫使其履行协力义务的制裁方式,后者则否。

1.直接强制

2.间接强制

不过,日本法的规定颇具特色,对于拒绝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者既不采直接强制亦不采间接强制。根据日本2003年制定的新人事协商法,包括亲子关系协商在内的人事协商采行职权探知主义,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从勘验忍受或勘验物提出命令而拟制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为真实,而是仅得将其作为全辩论意旨,根据自由心证进行处理。但日本的审判实务并未遵照上述立法,如在请求认领子女协商中,若被检人不予配合,而法官又难以形成确实的心证,法官通常会做出不利于被检人的事实推定。但推定不能适用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16]

五、对解释(三)第2条的评析

,适用条件不够明确。首先,该条对亲子关系协商的公益性考虑得不够,由于亲子关系协商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在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时法院应当先行恪尽职权调查的职责,而不可直接进行事实推定。其次,没有规定当事人得在一定情形下拒绝亲子鉴定,不无漠视血统真实之外的价值之嫌。至于该条中的“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其意应当理解为,一方当事人提不出任何证据以反驳对方且拒绝亲子鉴定,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这时法官得形成对方当事人主张成立的心证,而非对拒绝鉴定事由的规定。再次,法官何时可以进行事实推定,该条仅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进行了规制,即请求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既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对方的主张又拒绝亲子鉴定,而没有考虑其他的因素。根据前文阐述,为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还应当综合考虑妨碍行为人的可归责程度、亲子鉴定对于协商的重要性、协商当事人和子女的个人意愿等因素。

第二,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的缺失。对受事实推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考虑不周,没有规定推定之前法院应当行使阐明权,并赋予该方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机会。

此外,我国隐私实体制度的不完善也可能影响该条功能的发挥。在这方面较为突出的当属婚生推定制度。试举一例,一男子以“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方式获得离婚判决,并嗣后再婚,此间其前妻在娘家待产、生产、抚养幼子。某日,该妇女突然获知自己已“被离婚”且其子与前夫的父子关系不被前夫承认,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父子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法官决定进行亲子鉴定之际,该妇女却死活不同意,其认为孩子是婚生子,做亲子鉴定是多此一举,既抽血伤害孩子,也有辱自己。这时法官如迳行以该妇女拒绝亲子鉴定而推定父子关系不成立,显属不合理。由于缺乏婚生推定制度,我国没有对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与确认之诉予以区分。而在其他法域,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以上的亲子关系的成立为前提,而成立亲子关系的主要途径就是婚生推定。通说认为,能够作为确认之诉协商标的的一般只能是关系,并且即使是上的亲子关系要作为确认之诉的协商标的,也必须有确认利益存在,即在与被告的关系上,原告的地位正处于不安状态,如果仅是作为解决财产关系的前提条件而有确定必要的,并不足以构成确认利益。[12]210因此,就所举案例而言,该妇女无需也不能提起父子关系确认之诉,而是可以直接要求其前夫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其前夫不承认父子关系,应当由他提起否认父子关系之诉,并且要达到否认父子关系的目的,他必须首先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婚生推定,而不应直接科令孩子接受亲子鉴定,除非已有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已分居较长时间等显然无法由夫受胎的情形。

注释:

[1]纪宗宜,姚澜.鉴定证据研究[m].北京:国内人民公安出版社,2009.

国内政法出版社,2009.

[3]许士宦,等.父子关系协商之证明度与血缘鉴定强制———以请求认领子女之诉及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中心[m]//.台湾

[4][日]林屋礼二ほか。隐私訴訟法入門(第2版補訂版)[m].东京:有斐閣,2006、

[6]沈冠伶.证明妨碍法理在医疗隐私责任协商之适用[j].台大法学论丛,2009,38(1):168.

[7][日]春日偉知郎。父子関係訴訟にぉける証明問題と鑑定強制(檢証協力義務)[m]//。隐私證拠法論隐私裁判にぉ

ける事案解明東京:商事法務,2009、

[8]姜世明.协商上非负举证责任一造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m]//.姜世明.举证责任与真实义务.台北:台湾新学林出版

股份有限公司,2006.

[11]王洪.论子女更佳利益原则[j].现代法学,2003、(6):33-34.

[12]邓学仁,等.dna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m].台北: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

[16]陈飏.亲子关系协商中的血缘鉴定之强制性[j].现代法学,2010、(1):92-93.

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1年卷.厦门:厦门出版社,2011.

亲子关系证明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 在我国隐私实践中推定在许多情况下被误用了,因为人们忽视了它的根据。密切结合我国隐私实践,就“推定的根据”之性质、种类和功能;两种以上“推定的根据”之间的冲突;同一案件中两个推定之合理顺序;医疗事故协商中过错推定的根据;以及在亲子关系中的推定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理规则和方法,对我国隐私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引言

目前,我国证据法学术界和隐私界在谈到推定的时候,存在一些非常令人担忧的观点和实际动作。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鼓励法官们大胆运用事实推定。这种观点写道:“ 无法将人们依据事物常态联系进行推定适用的经验法则做出周密的设置。且事物的联系复杂多变,协商实践若少了法官根据事实的推定,推定的价值毫无疑问地会受到折损。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不能单纯依所确定的经验法则来推定,它应该有多种形式的补充。”[1]问题是:我们国家对“推定”有哪些种类都没有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整理,怎么谈得到对它进行补充呢?因此,我们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对我国各类(隐私程序法和隐私实体法、程序法和实体法、行政协商法和行政法等等)所规定的推定规则进行系统整理,系统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保留那些正确的推定规则,抛弃那些不正确的推定规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谈得上 发展 其他的推定和事实推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推定在审判中运用越来越普遍,但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推定在具体使用中显得随意而无规则,法官适用推定缺乏约束机制,自由裁量权过大。”[1]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是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工作者并没有准确地把握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精神实质,显得大胆而无根据,换言之,他们在进行盲目而莽撞的推定实践。我们曾经一再批评审判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实,进行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是更容易产生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适用。推定是一种判案技术,用得得当,能够有效的解决案件的疑难问题,有效的发挥推定的作用;用得不当,会破坏和公共政策,这是必须注意的问题。这也是我下决心研究“推定的根据”的主要原因。

此外,“推定的根据”在推定的若干元素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体言之,它在推定的结构中起到桥梁或纽带作用;在判断某个推定是否正确的时候,它往往会起到试金石的作用;此外,如果想要有效地发展我国的推定规则,从推定的根据入手,应该是十分有力的方面。然而,目前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极少,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

二、“推定的根据”之客观性

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客观性。如果推定不具有客观性,就难以服人。本案中,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出台之前,完全可以这一特征做出相应的推定。金华火腿之所以盛名于世,主要原因是它选用的是以主产于金华的

七、建筑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协商中过错推定的根据

隐私案件种类繁多。有时即便专注 工作者也不知道已经有相关的规范,而求助于所谓似是而非的原则。在如下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2006年8月22日晨6点多钟,南京王府园小区的吴小姐在睡梦中,房顶天花板突然坠落,正砸中她的正规。吴小姐被送往南京鼓 治疗 ,诊断为左眼皮肤裂伤1厘米,内有异物,要缝合;左眼污染严重,有大量碎屑。经过近一小时的清创和手术处理,吴小姐眼部更后被缝了10针[14]。责任该由谁承担?该房屋曾由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2005年3月底装修结束。房东与装修公司之间订有协议,约定质保期为两年。但“翼超”先不承认是施工质量问题,随后又表示可以修复脱落的天花涂,就是不愿意对砸伤房客这一后果承担责任。房东请了一家家装监理公司来现场鉴定,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上,认定天花涂脱落是施工前期处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14]。但“翼超”公司的一名副总经理仍不愿承认责任,说天花涂脱落是事实,但致其脱落的可能性有多种,如外力影响的敲打与震动、装修时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人为原因等。由于公司方面的人员和房东房先生事发时都不在现场,所以一时难以断定伤者的伤情就是脱落的天花涂所致[14]。

有人认为,该纠纷可以适用推定手段进行认定和解决。理由是:现在天花涂脱落和砸在床上已是不争的事实,所要推定的是事发时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在床上睡觉,以及其所受的伤是否是被空中坠落的重物砸伤,如果完全吻合或有较大可能性,即应予以认定。当然,如果装饰公司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所受的伤与天花涂坠落无关,或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是在其他时间或另外的场所受的伤,则其可据此主张免责[14]。

可见,如果把推定事实的方向弄错了,推定的根据 自然 也会弄错,那样就不可能正确的解决纠纷。

八、在亲子关系推定中须慎用dna技术

所谓亲子关系推定,是指为确定父母子女间的血缘、身份关系,在子女受胎(受孕)期间或者出生时与母亲有婚姻或性关系的男子中,推定一男子为该子女的父亲。这种推定,有规定的,属于推定的范畴。在规定之前,则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

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际上, 现代 任何 科学 技术(不仅仅是指dna鉴定技术)的运用都必须受到和道德的严格约束。只是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仅就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谈些看法。

现在,有人把dna鉴定技术估计过高,认为在亲子关系的纠纷中,dna鉴定技术能够决定性的解决问题。如果有关当事人拒绝做dna鉴定,就可以推定他与某孩子之间具有血缘关系。这是不正确的、非常有害的观点。下面我来举两个完全相反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案例1: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官推定其为孩子的父亲。有人叫“推定的生父”,也有人叫“亲生父亲可以被推定”。

至于推定的根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进一步探索。我认为在本案中,亲子关系的推定之根据完全来自于主审法院的个人经验和主观想象。不仅如此,其经验也是比较抽象的。让我们逐一分析。

1.维护程序的正当性,这是推定的根据之一。有人曾指出血缘关系不能推定。主审法官则认为,“法官首要的是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在本案中,如果我们不按有关证据进行推定,原告在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将永远无法证明两者有关系,更后案件结果的走向完全操纵在被告一人手里。”可见,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具有强烈的推定欲望。

4.法官一定要获得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这是推定的根据之四。有人说,“但不排除吴勇的确不是欢欢父亲,但又碍于面子不愿做鉴定的可能啊!这样的判决是否对吴勇不公平?”主审法官说,“如果我不这样判,就意味着通过隐私途径希望获得救济的张庆,在履行了应尽义务后,却无法获得救济;而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吴勇,却得到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才是不公平!”他认为,吴勇不愿有利于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缘于任何人都有的趋利避害的想法。张庆了自己所能收集的证据,被告林燕也对事实供认不讳。这些都是对案件的必然性的一种印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得到吴勇的配合。“对于公民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

从上面可以看到,本案亲子关系的推定中,其推定根据不具有客观性,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在所谓维护程序的正当性的旗之下,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具有强烈的推定欲望。其次,法官从自己所认定正确的社会公众的心理经验出发;无视更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无视该批复赋予吴勇拒绝亲子鉴定的权利,当吴勇行使此项合法权利时,反倒被法官认定为故意逃避责任,推定对其不利。这其实是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再次,法官如果在这里适用隐私协商的法定举证原则,将无法确保公正。从轻一点说,这是糊涂的、有害的认识。其实质就是公然违法。更后,法官一定要获得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而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得到吴勇的配合。“对于公民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在这种陈腐观念支配下,法官不顾一切从事推定。这种推定哪里具有客观性呢?

另一个推定是过错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却断然拒绝提供;(2)推定事实是:吴勇有过错;(3)推定的根据是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隐私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它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或者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或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里,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一方。”在本案中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的,这个样本可能对他有利,也可能不利,但他在无充分理由下断然拒绝,完全可以推断对其不利(即他有过错)。

这里涉及到证据法上的推定规则与隐私实体法规则的冲突问题。因此要全面看待,不可以偏概全。这是运用推定的方法论问题。另外,从更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来看,也不能运用推定。依据更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

因此,无论吴勇是在何种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都不能完全可以推断鉴定的结果对其不利。如果作出这种推断,就构成隐私协商上的“有错推定”,它是协商中“有罪推定”在隐私推定中的一种反映。

案例2: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官拒绝推定其为孩子的父亲。

试问这种亲子鉴定有什么好处?在这种所谓亲子鉴定中,首先能获得好处的是鉴定机构,它收取鉴定费用。其次是原来的丈夫或父亲,他由此可不再承担任何家庭责任,还会赢得一些人的廉价同情。

九、通过推定界定亲子关系的原则和方法

目前,亲子关系显得比较复杂和困难。亲子关系的鉴定场十分活跃。对于亲子关系,我国目前同时存在事实推定和推定两种状况。更多的是事实推定。一些有识之士对此表示担忧。我认为,从保护婴幼儿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方针出发,通过立法手段严格限制亲子鉴定技术的滥用。建议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通过推定方式,采取如下原则和方法界定亲子关系。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且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在子女出生前的受胎期间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不论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其起止时间是否与受胎期一致,所生子女应当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因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妻受胎时的合一是确定子女婚生身份的前提。

这应该成为一个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2)推定事实是:子女之母亲的丈夫为父亲;子女为婚生子女。

2.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

这应该成为一个事实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在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2)推定事实是此期间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子女之父亲。

3.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这应该成为一个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与母亲先后结婚的男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是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结婚的男子,另一个是受胎时与母亲结婚的男子(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2)推定事实是:子女出生时与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这体现了保护婴儿以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政策。

4.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生父。

这应该成为一个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是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另一个是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2)推定事实是: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这体现了保护婴儿以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政策。

5、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为父母。

这是一个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通过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2)推定事实是:孩子之父母是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

2关于“推定的根据”之种类和功能。推定的根据主要有四种,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的广泛性可以做如下排列:、公共政策、隐私解释和经验。推定的根据具有两种功能:指导功能和检验功能。通过检验推定的根据,进而验证推定本身的正确性有多大。尤其在事实推定中,其推定的根据是否确实可靠,更是衡量事实推定本身之正确与否的标志。

3.同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推定;他们之间可能互相矛盾,也可能互不干扰。在互不干扰的情况下,不需要作出特别处理。如果它们之间互相冲突,就需要确立一定的原则予以处理,以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应当遵循如下顺序来推定:先根据,后根据政策,更后根据经验。具体来说,在有的情况下,应当先根据;在没有而有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政策;在既无又无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验来推定。

4.有时在同一案件的两个推定中,一个推定的根据是传统的证据规则,另一个推定的根据是现代 体育 事业 发展 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矛盾。这时需要法官站在 历史 发展的高度看问题,灵活处理。

5.同一案件中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之合理顺序。有时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由于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故无需规定冲突的处理原则。不过从推定的根据和协商效率原则来讲,仍要遵循一定的推定顺序。

6.医疗责任事故协商中过错推定的根据。在医疗责任事故协商中,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作为两种手段。过错推定的前提是: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是“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的必然结果。该过错推定的根据是更高法院的隐私解释,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过错推定的根据除了来源于隐私解释之外,更多地来源于隐私实体法的规定。在案件中是否使用过错推定,应该首先查看隐私实体法和隐私解释,而不能作扩张解释。

7、 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际上,现代任何科学技术(不仅仅是指dna鉴定技术)的运用都必须受到和道德的严格约束。

8.从保护婴幼儿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方针出发,通过立法手段严格限制亲子鉴定技术的滥用。建议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通过推定方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比较准确地、合理地界定亲子关系。

致谢:必须说明的是,笔者曾经以“推定的根据”这一课题在 国内 政法研究生院、上海 交通 法学院、南京师范法学院等作过演讲。部分老师和学生曾经提出过一些问题,对笔者后来进一步思考本课题以及更终形成本文富有一定的启发,在此深表感谢。

注释:

[1]这不能归纳为社会公共政策,可归纳为一般的社会心理—作者注。

【 参考 文献 】

[1]叶榅平.论证据法上推定的适用[eb/ol].北大信息网,

[2]谢云挺.谁毁了千年名牌[n]。北京青年报, (7)。

亲子关系证明范文第4篇

一、涉亲子鉴定隐私案件的类型及特征

(一)案件类型:

隐私实践中,涉及到亲子鉴定的身份确认之诉表现形式繁多,而且不断有新情况出现,概括起来,笔者认为,以该类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身份关系为出发点,可分为三种类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

该类案件双方有合法婚姻关系且子女系婚姻期间出生;男方怀疑或者发现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于是提起离婚之诉或者在抚养纠纷中,男方提出子女非自己亲生,拒付抚养费。此类案件中,男方申请亲子鉴定多会遭到女方拒绝。

2、因婚外关系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婚前同居关系中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二是因为婚外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原告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为女方,案由多为抚养费纠纷。

如,甲(男)与乙(女)同在某城打工,未婚同居,后来两人种种原因分手,分手时乙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而后乙另嫁他人,且婚后生育子女,后乙因其他原因离婚,遂以孩子名义甲要求支付抚养费,并提供照片、书信等证明甲与乙曾经有过亲密关系,庭审中甲否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乙申请亲子鉴定,甲认为这将妨碍其现有家庭的和睦和侵犯其人格尊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对此类案件法院判决结果亦有两种,一是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甲乙双方存在同居期间受孕并生育的可能性,此时乙方拒绝配合鉴定则推定乙方与子女具有亲子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乙方提供的证据及现实不足以使法官作出亲子关系的认证时,因更高法院相关隐私解释对亲子鉴定要求从严掌握,现甲方拒不同意配合鉴定,法院无法启动鉴定程序。亦不能以甲方拒不配合而推定亲子关系。

如,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后因甲出现婚外恋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乙遂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令甲作为过错方赔偿乙方损失,但对于甲的婚外情乙没有有力证据,而是提出丙女之子丁是甲的私生子,要求对甲与丁进行亲子鉴定。甲与丙均拒绝。

(二)审理中所呈现的特征

1、案由分布广泛。

2、当事人矛盾激烈,上诉率高。

有关亲子鉴定的身份关系协商案件既涉及到儿童利益问题,许多情形下为单身母亲带着未成年子女生活存在巨大压力,无奈生父要求支付抚养费,或者是情绪激动的男方认为抚养多年的子女非自己亲生,认为自己感情受到巨大伤害,或提出离婚之诉,或提出名誉权侵权之诉。因身份关系的改变影响到双方各自的社会关系结构,故该类案件双方亲属参与较多,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一审服判息诉率低,上诉率相对较高,约有三分之二的案件会进入二审程序,另有部分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详见附图三。

二、处理亲子鉴定问题的困境

目前我国面尚无针对亲子鉴定问题的相关规定,有关此问题的法规基本没有,目前处理涉亲子鉴定案件除了可引用一些、证据规定里面的相关具有宏观指导价值的规定外,另有更高法院的两个批复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在隐私实践中不易操作。而且,因为更高法院的批复不能直接作为判决援引的依据,由此导致适用上的困境。尽管如此,两个批复中确立的一些原则对处理有关亲子鉴定的案件仍有指导意义,因为两个批复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政策性与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强调对子女利益的优先保护,可以给审判人员以宏观的指引。

(一)更高法院两个批复的规定及适用限制

(二)宏观指导性条款的规定及不足:

除了更高法院两个批复外,在涉及亲子鉴定案件的实际审理中,经常用到的规定有如下几条:(1)第2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2)更高法院关于隐私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3)更高法院关于隐私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在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隐私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其实,上述两种判决结果都有其合理性,只是因为对权利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而遵循了不同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在法官将抽象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隐私的原则和理念起着重要支配作用。指导人们行为的滞后隐私理念会妨碍隐私公正和正义实现。所以,用什么样的隐私理念或者原则来指导这类案件的审理,直接决定了处理结果的妥当性。

三、\"子女更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作为权利协调的一般原则,利益衡量是指当所确认的利 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它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适用方法。法官运用这种方法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一般是不急于去翻阅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适用的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就是实质判断加上依据。利益衡量是协商过程的必然环节,协商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通过隐私进行利益衡量的过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利益衡量的思维方式贯穿始终。而且,鉴于个案情况的错综复杂,现有的规则往往无法应对个案的特殊情况,因此利益衡量更加彰显出其对于审判的必要性。正如天下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天下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利益衡量的普适性。运用利益衡量思维的法官不仅仅是被动适用,更是立法者的助手,在适用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明白立法者的意图,并通过个案的审理,赋予立法者的意图以鲜活的生命力。\"这种通过审判案件贯彻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立法者想要但没能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配原则进行明确化的过程。\"

(二)涉亲子鉴定案件中子女利益的考量:

(三)子女更佳利益原则在中的体现:

我国没有直接引用\"子女更佳利益原则\",但在第2条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优先保护儿童利益原则一直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特别考虑的一个因素。现实中,导致父亲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很复杂,有些情况下,确实是因为女方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而生育了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但也有很多情况下,女方可能是因为一时的过错或者根本没有过错(如因为婚前遭遇而怀孕),并非真正的想背叛家庭。人们对鉴定结果的关注,更多的是对配偶\"清白\"的关注。亲子鉴定的结果,虽然可以证明孩子与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但显然不能由此断定一个人的忠贞。这些问题,绝不是一次亲子鉴定所能承载的,而根本的解决之道,只能依赖于社会、舆论和道德的约束。﹙﹚

(四)利益衡量方法的具体运用:

四、隐私协商当事人主义的适用

(一)坚持当事人主义法则为原则

(二)当事人主义法则的例外:

五、隐私协商推定规则的合理适用

(一)案件悬疑状况时推定规则的特殊价值:

(二)涉亲子鉴定案件中推定规则的适用情形:

推定规则在涉及到亲子鉴定的案件中可以合理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况:

亲子关系证明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权;亲属;拒证权

维护伦理还是捍卫,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所激烈争论的焦点,同时也是当前我国界所要面对的一个难点。如只维护伦理,可能会违背;如仅捍卫,也可能亵渎了伦理。所谓亲属拒证权,是指规定如有人违法犯罪,其亲属在上依法可豁免告发、作证的义务;不检举不作证不构成违法犯罪,可被免予处罚;积极地一定程度上还有互相保护的权利。

一、设立亲属拒证权的价值分析

(一)符合人权保护发展潮流,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血缘关系是人类间更为牢固的一种带生物性的社会关系。这种无可摆脱的心理动力习惯,使人类之爱首先必然体现为亲属之爱、血缘之爱。经历过的人,回想一下那时夫妻互相揭发、父子互相批判的场面,那种家庭变成地狱的场景,多么令人不寒而栗。因为强制亲属之间互相告发,不但违背人性,而且更重要的是以伦理亲情维系的家庭关系网络遭到破坏,而家庭关系网络一旦破坏,也就意味着以家庭为基础的国家关系网络更终也被破坏。美国著名证据学专家华尔兹教授说过:“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种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1]对价值的选择过程说到底就是人类理性对利益的权衡过程,牺牲较小的、个别的利益乃是为了促使更重大的、基本的利益。

在诸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又被称为“证据之王”,因为它能以直接或间接感知涉案事情过程的当事人的描述和回忆再现事情的全部或部分,是隐私机关查证涉案事实的更有力证据。所以,古今中外的隐私机关莫不重视证人证言,尤其是在协商中,从而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而重口供、轻调查的思想也至今不绝,“亲亲相隐”原则的缺失,导致难以取证现象比比皆是。

(二)符合协商经济效益原则,节约隐私资源

有的学者就“证人与当事人的亲友关系是否影响其证言的可靠性”这一问题向法官作过调查,认为“有的情况下会影响”的占67%;认为“肯定会影响的”占31%;认为不会影响的仅占2%。表明绝大部分法官认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会影响证言的证明力。[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法官认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是隐私机关在进行对有关证人的传唤时所要完成的一系列程序却是不可少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隐私资源都是在无形之中被浪费了。若是设立了亲属拒证权,那么这一部分的证人就可以免于作证义务,有限的隐私资源也可以得到更优化的配置。

(三)符合证据制度的科学规律,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二、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构建

(一)亲属范围的界定

关于限定亲属拒证权的范围,由于我国当前的家庭已经脱离了传统社会的大家庭模式,近亲属的范围基本上以父母,兄弟姊妹为限,故将“近亲属”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国内人的伦理观念,这个范围是大多数人比较容易接受的。

(二)亲属拒证权的使用规则

1、实体法方面

实体法上,笔者认为在我国亲属拒证权立法时可以考虑才用概括式立法,既通过限制容隐权的行使来规定容隐行为的范围,没有做出限制的其他一切行为可以容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重大利益时不得拒绝作证。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案件中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维护社会利益时,拒证权应让位于国家利益。

2、程序法方面

一部良好的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做保障,那么其执行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保障亲属拒证权的实现,我构想了以下程序。

(1)主张拒证权的协商阶段。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时间无疑是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因此,证人必须在这两个阶段主张自己的拒证权。

(2)告知程序。新的规定被大众接受肯定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如果证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那么这个规定等于一纸空文。所以在侦查阶段,隐私机关的调查人员应当告知亲属证人有行使拒证权的权利,在审判阶段,法庭也应当告知亲属证人有权行使拒证权,这样来确保亲属证人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

(3)救济程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设立亲属拒证权的同时,应当设立相应的救济途径,保证证人在此项权利没有依法实现或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①申请复议:当申请人不服隐私机关作出的不享有拒证权的决定时,可向作出该决定的隐私机关申请复议一次;②控告权:如果隐私机关否决公民拒证权的程序明显违法,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了证人的拒证权,证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③上诉、申诉权:如果证人请求拒证权被隐私机关驳回,申请复议后再次被驳回而被强制作证时,案件被告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进行申诉,以证人享有亲属拒证权为由要求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达到保护亲属拒证权的目的。

从空白到填补这一空白,必须有一个渐进的高速适应过程,规定亲属拒证权制度要尽量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其负面影响。因此,对亲属拒证权人的范围、拒证涉及的犯罪种类的范围、拒证行为的具体内容等都应当由明确列出。协商过程追求的目标是多元化的。通过协商不但要查明真相,惩罚犯罪,解决纠纷,在协商的过程中也要保护人权,保护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以及国家稳定。正是基于对社会关系的宏观考虑,因此,在协商过程中设立亲属拒证权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2]汪启和、游俊峰:我可以不证明我的亲属有罪吗,西北民族学报,2004年第3期,第90页。

开具亲子关系证明的步骤主要是:

1、准备好申请人以及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

2、然后到本人户口的所在地的级以上公告地进行亲属关系证明的办理。

亲子关系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父子或母子关系,其相关证明要到户籍公安机关办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相关记录,可到村委或居委开证明,如果还是证明不了,只能做亲子鉴定。

依据

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一、

亲子关系证明怎么办理

亲子关系证明的办理:首先需要去户籍所在地的去开户籍证明。然后携带双方之间的父子关系证明文件,双方到公告处办理亲子关系的公告书。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

开具父子关系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3、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

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

申请开具父子关系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开具父子关系证明需要的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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